萍乡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信息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时间:2019-11-15 17:39:52 点击数:

萍学院字〔201625

 

为了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考勤对象: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考勤方式

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以承担教学任务、教研活动、部门组织集中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按次考勤。

三、考勤管理和要求

(一)考勤内容:考勤要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差、脱产学习等相关内容。

(二)管理要求:

1.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审批程序。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要按学校文件规定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汇总工作,按时向人事处报送《萍乡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人事处。

2.人事处是学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执行请假、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公示,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3.考勤报送要求

考勤月为自然月;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如5日属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每学期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人员的开学回校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二章  请假制度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返岗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萍乡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也可先电话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副处级干部须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正处级干部须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

学校教职工在寒暑假因私出国(境)须向人事处报告,中层以上干部的,须提前向组织部和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2天内(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

(一)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学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病假在一个月内的,由人事处审批。

2.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核准,呈报主管人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二)相关规定

1.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 病假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二、产假

(一)审批程序

请产假凭准生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女职工,可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3.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并根据手术者健康和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休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满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一)请假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女职工抚育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探亲假

(一)探亲假休假规定

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二)出国探亲假待遇

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五、婚假

1.教职工休婚假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3.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1年不请婚假者,逾期不补。

4.婚假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六、丧假

1.教职工休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予丧假五天,旁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1-2天丧假。

3.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确需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比照前款办理。

4.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前往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但合计不得超过十二天。

5.教职工在丧假(含路程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七、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一)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不含7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二级学院的,报挂点领导审批,机关教辅部门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请假7天及以上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相关规定

1.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履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销假的,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按超过15天的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2.事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午餐补贴。

3.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工资、福利等,均按照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满后仍不返回工作岗位者,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超假满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

一、旷工

旷工是指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不到会、旷课)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假期已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每月迟到或早退者,累计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6.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视为旷工,每空堂二节按旷工半天处理;

7.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8.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9.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10.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出国(境)者。

(二)旷工处理

1.经济处罚

旷工1天以上(含一天)30天以内,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纪律处分

1)旷工5天以内(含5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给予记过处分;

3)旷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15天),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4)连续旷工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0者,给予开除或自动离职处理。

3.旷工连续超过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十天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教职工出国()逾期,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者,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对其予以辞退。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再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教职工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未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视为私自外出,其在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同时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部门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审批权限越权批准教职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擅离岗位的教职工,按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部门不执行本规定,瞒报、虚报本单位教职工的请假考勤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在校内通报。由于考勤不实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部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一、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持社保关系的,全部的应缴社保费由其本人负责,并预先支付。

二、事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0.83个工作日为一个月;病假批准的天数含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发工资时病假天数扣除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0.83个工作日为一个月;产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出国(境)探亲假的天数含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三、考勤周期的计算方法:从春季新学期第一个工作日至秋季学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一个考勤年度;从当月的1日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度。跨年度请假,连续请假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到后一年度计算,一个月以下的按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四、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凭借用单位的函件,按假期的审批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一个月内,其工资由学校发放,借用期一个月以上,由借用单位支付借用人员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特殊情况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内相关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江西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萍乡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

   2、《萍乡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

 

                                      萍乡学院

2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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