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公开招聘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统筹规划、保障重点,岗位需要、按岗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学校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八条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在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硕士毕业毕业院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0周岁;应届博士不超过40周岁,其他博士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放宽到不超过50周岁。
短缺专业岗位,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
第九条 因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公告”事项中列明。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体检、考核(政审);
(五)根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公开招聘后勤服务岗位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申报计划、招聘方案等程序。采取考试方式的,必须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
(一)人事处组织各有关单位上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填报。招聘计划应包括拟招聘岗位的学科、专业要求,与岗位需求相关的其他条件等,并注明需求人数(学科专业分类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更新版)》)。对本年度招聘计划中未公布的岗位,将无法招聘录用。
(二)人事处根据各单位岗位需求和岗位设置情况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对单位申报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呈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
(一)招聘方案由人事处拟定,报党委会核准。其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专业、学历、职称、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
(二)人事处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官网和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学校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招聘程序;考试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对报名资格的初审实行两级管理。首先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公告和自身需求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要注明原因。人事处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再次逐一进行复审。资格复审时要复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对重要材料要复印留存。应聘人员应对报名信息和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关责任。人事处将资格复审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及应聘人员本人,并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受理和审查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相应减少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特殊岗位,经党委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政审)
第十六条 所有应聘者考试前需进行心理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性格特征和心理素质,心理测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测试结果必须达到常模,否则不列为考核对象。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学习经历与科研能力考核、面试、实际操作或专业测试等形式进行。
(一)教学科研岗考试采用学习经历与科研能力考核、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学习经历与科研能力考核成绩、面试成绩占总成绩(满分100分)的比例,博士分别为50%、50%,硕士分别为30%、70%,应聘者总成绩低于65分不予录用。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的学习经历、获奖情况及研究领域前沿学科的掌握程度、在所研究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等。面试一般采用学位论文汇报或试讲+答辩的方式,主要考核应聘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教学基本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二)专业性要求不高的管理岗、辅导员考试采用笔试、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成绩、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面试成绩占总成绩(满分100分)比例分别为30%、30%、40%,总成绩满分100分,应聘者总成绩低于65分不予录用。
报名人数超过岗位招聘人数的5倍时,取笔试成绩排列在前人员(招聘人数的5倍范围内)参加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面试。
(三)其他岗位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或专业测试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或专业测试的主要内容为应聘岗位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面试、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等工作,应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考评。
考评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特殊岗位也可由用人单位、分管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领导或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条 心理测试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学生工作处阳光心坊负责具体实施。笔试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坚持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政审)人选。
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面试、笔试、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考核分数的高低,确定体检和政审人选。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按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赣教发〔2010〕09号)执行。费用由拟聘人员自行承担。
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政审),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应聘人员为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的,由人事处采用公函形式进行考核(政审)。
应聘人员为在职人员的,由人事处派人到所在单位考核(政审)。
国(境)外的博士或硕士,参照萍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政审)。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人事处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人事处牵头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体检、考核(政审)、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校党委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考试合格人员中,依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聘用。其中硕士及以下人员按招聘批次报党委会研究;按照“一人一议”原则,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拟招聘博士报党委会研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招聘工作期间,学校纪委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试题应严格保密。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活动,其提供的身份、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应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五)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细则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招聘过程中,凡涉及到应聘人员成绩及作为备查依据的重要材料,须由相关评委或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并由专人负责密封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同意的公开招聘活动,按有关文件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招聘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