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完善与学校转型发展、提升层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培养体系,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参考省内外其他高校的成功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制度,是在一段时间内,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教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达到教师职业标准基本要求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导 师
第三条 导师聘用条件
(一)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为人正派;
(二)了解学科前沿知识,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三)工作岗位在二级学院;
(四)承担本科专业教学任务;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六)原则上应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导师的遴选程序与办法
(一)由二级学院推荐导师人选,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报人事处、教务处联审,分管人事、教学校领导批准;
(二)青年教师与指导教师的结对可以双向选择,也可由二级学院统一指派;
(三)每名导师一个培养周期内原则上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
第五条 导师岗位职责
(一)指导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二)指导青年教师学习领会学校在教学、科研、人事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环节(包括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进程表与教案撰写、多媒体恰当使用、实习实验教学指导、考试命题阅卷要求等),历练教学基本功,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四)安排青年教师随堂听课(理论或实践课程)或参加课堂教学观摩每学年不少于8个学时,深入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听课、评课等指导每学年不少于8个学时。
(五)将青年教师纳入导师本人领衔或主要参与的教研或科研团队,指导其开展科研(产学研)、教研及实践教学改革等活动。
(六)为青年教师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活动提供联系、引荐、选点等前期准备工作。
(七)关心青年教师成长,帮助、协调、解决青年教师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成为青年教师的良师益友。
(八)定期向教研室、院(部)汇报指导青年教师情况。培养期结束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校以下教师(统称为青年教师)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培养:
(一)新聘用到教学岗位上的青年教师;
(二)调入我校或校内转岗,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专任教师资格尚未获得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四)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评估处于院(部)末位排名,经所在院(部)或校教学督导组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第七条 青年教师职责
(一)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以导师为师,严格服从导师的指导安排,积极主动地向导师学习请教;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师德建设规范要求自己;
(三)主动配合导师的听评课和实践性教学指导工作,认真改进和落实导师的点评指导意见;
(四)在导师指导下,教学能力得到提升,教学效果明显增强;
(五)每学年听导师讲课不少于8个学时;
(六)加入导师领衔或主要参与的教研或科研团队,参加导师开展的科研(产学研)、教研及实践教学改革等活动;
(七)指导期满,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导师汇报并交院系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导师的遴选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自当年10月起至次年10月止,导师聘期与之同步。
第十条 考核
(一)培养周期结束后,对青年教师和导师实行“双向联动考核”,即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导师同时合格,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导师同时不合格。
(二)考核工作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各二级学院组成评委会,根据支撑材料和青年教师现场工作汇报情况联评打分(见附件)。
(三)考核以培养周期内下列支撑材料为依据:
1.青年教师承担课程的教学档案(含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成绩记载表、成绩分析表等);
2.青年教师评教结果;
3.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
4.青年教师教案、听课记录;
5.导师听课、点评指导记录;
6.青年教师行业企业实践锻炼情况;
7.青年教师现场工作汇报(5-10分钟,PPT方式);
8.导师指导书面总结报告报告;
9.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导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学校按2000元/年发放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下一个培养周期,另外选聘导师重新培养。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青年教师定岗定级、职务晋升、选派培训、推荐优秀青年基金申报等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对于在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导师,要以一定方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把青年教师导师制度作为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组成部分,并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需要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萍乡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登记表》
2.《萍乡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双向考核表》